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