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七条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