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