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