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

入矫宣告包括以下内容: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社区矫正期限;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剥夺或者限制行使的权利、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其他有关事项。

宣告由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宣告后,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已经了解所宣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