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建立社区矫正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
接收、监管审批、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相关材料。
接受委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工作档案。
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
接收、监管审批、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相关材料。
接受委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工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