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