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通过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等途径,给予就业救助。对通过上述途径仍然无法就业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照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
社会救助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就业救助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创业。
社会救助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就业救助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