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