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