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