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引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