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九十一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被引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