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矿山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