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十四条 4. 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矿山的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的制造、储存、运输、试验及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