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