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