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