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