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