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阻挠、妨碍依法开展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