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转让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当对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矿业权转让后的期限为该矿业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