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矿业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有关费用。矿业权有关费用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勘查、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

对矿产资源实行综合开发利用成效显著;

依法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应急性开采;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