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