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