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八条 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等,对废弃的探坑、探井等实施回填、封堵;破坏地表植被的,应当及时恢复。 勘查活动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及时恢复种植条件和耕地质量;临时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及时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