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 第二章 矿业权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矿业权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符合管控要求的勘查、开采活动,已设立的矿业权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有序退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