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