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