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