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