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四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