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