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五章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