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三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