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