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第五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 第六十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