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