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