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0年)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