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