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九条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