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