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八章 出所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出所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