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 第六节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