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