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