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被引用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四节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