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