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